民事
农电工缴纳养老保险问题
农电工缴纳养老保险问题 最近,我市部分已辞退农电工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这些农电工主要分两部分,一是1999年前原乡电管站雇用的农村电工。二是2000年左右全市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其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供电营业所时由县级供电企业聘用人员。请问专家,这部分农电工是否符合缴纳养老保险范围。
一、农电工基本情况
这部分人1999年前是各乡(苏木)电管站的农村电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电管局关于建立乡(苏木)电管站的报告》内政发(1986)49号文件规定:电管站既是乡政府归口管电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又是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群众性管电组织,受乡政府领导和旗县农电部门业务指导。其经费来源是旗县人民政府确定收取的设备维修费及管理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1993)109号文件,将维管费测入电价之中,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见电管站当时是行使乡人民政府管电职能,以收取维护管理费为经费来源的,受乡政府和旗县农电部门双重领导的群众性管电组织。农村电工与当时的旗县农电部门没有劳动关系。
1999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国发[1999]2号)文件明确了“改革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不录用。”但农村电工的身份和开支渠道均没有改变,依然是农村户口,由维管费开支,并非从旗县农电部门成本中列支。
二、养老保险缴纳问题
1990年能源部关于颁发《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能源农民[1989]1286号)第十五条规定“农村电工应实行人身劳动保险或其它方式,以解决因公伤、残、病、亡及老有所养问题,暂时没有条件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992年民政部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中指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指出: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具体到农村电工缴纳养老保险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工应该能加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特向专家咨询。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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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webman……(内蒙古-赤峰)
提问时间:2010-07-09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