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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 案件原型:某男将其儿子(时年9岁)在2009年8月(时值暑假)某天下午带到其姐姐家玩,自己因有事离开(将儿子留在了姐姐家),没过多久(1小时左右)其小妹妹(29岁,未婚)带着二妹的女儿(7岁左右,当天下午要参加游泳培训学习,极力想带个伙伴)从其本家(某男本家)找到姐姐家将儿子带到游泳场馆去了,结果不慎溺水致残,原告(监护人某男)将游泳馆和其主管部门作为被告提出上诉,分别经历了一审和二审裁定,判决结果为游泳场馆(被告)承担60%赔偿,监护人(原告某男)有过错而自行承担40%。现原告某男以其小孩是从姐姐家被其成年妹妹带去游泳的,要求其姐姐就40%的责任问题承担部分赔偿,请问这个请求是否成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江湖达人(湖北-恩施)
提问时间:2013-03-0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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