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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 原告黄丽07年被被告李爱兰打伤脾脏,当时就住院治疗,治疗无果,10个月后,脾脏疼痛,经检查脾脏上有肿块,住院医院让切除。脾脏切除做了病理检验,是血肿机化,是由外伤造成。于是对被告起诉,在本地法院的监督下到多家医院及司法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宝应县人民医院,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都认为是被告造成,原告无自身疾病。由于被告在扬州市中级法院有亲戚,这桩案件历时4,5年,经过宝应县人民法院,邗江法院,扬州中院,多家法院的审理而审理的结果几家却大相径庭,到最近才有判决,扬州中级法院无缘无故认为原告有自身疾病,判被告赔偿四万元。原告不服,想上诉高院,不知道可以吗,需要什么材料。QQ:1950557785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jtihu……(江苏-扬州)
提问时间:2013-02-22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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