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H(房地产开发公司)
Y(建筑工程公司)
H房地产开发公司与Y建筑工程公司于1996年6月3日签订T商住楼《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H公司将T商住楼发包给Y公司施工,Y依约完成该楼土建工程,H也支付了工程款。进入装修阶段,Y垫资施工,并完成80%的装修工程量,Y公司因建设资金严重紧缺,不能依时支付装修款,自1996年12月起,工程被迫停工。双方办理工程交工后,H公司对Y公司的结算要求一直置之不理。1999年3月,S集团将被告H公司的财产T 商住楼作为抵押物向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进行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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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Nata(广东-茂名)
提问时间:2010-07-04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