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因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而是自己规定一个数额,所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书,不知道
因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而是自己规定一个数额,所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书,不知道 本人因过分信任公司,从未想到公司会不按劳动法规定给加班费,而是自己定了一个标准,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也没有明显区分,最近两个月公司实行加班费签字确认,知道明确数额后,才发现并不是想象的那样。所以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写了份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告知书大概内容是:本人因为公司违反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该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所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小节、第四小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2019年5月31日。
请公司书面通知本人于2019年5月31日和某人进行交接。
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与本人结清工资,并且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小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的规定,支付自2012年起至今所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1882.92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内容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2019年5月31日17:00前完成以上事宜。
不知道以上告知书内容是否可行。谢谢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hicat(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9-05-25 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