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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认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是否可以理解: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如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就可认定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即时目前不渗水、漏水,但也不能排除以后会渗水、漏水的可能,所以国家制定强制性标准执行,并非一定要产生渗水、漏水的后果,才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理解是否正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伟321(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3-02-0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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