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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退工理由不实,是否侵犯员工名誉?

用人单位退工理由不实,是否侵犯员工名誉? 用人单位A以“严重违纪”为由解聘员工B。员工B认为单位A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员工B的说法,裁决单位A支付员工B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单位A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主持调解,仍然让单位A赔偿员工B同样金额。但因调解协议中只写明让单位A支付员工B赔偿金额,并未写明该单位A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A后来不承认自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们支付的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是单位出于人道,给予员工B的离职补偿。单位A随后在给员工B办理退工时,退工理由是“员工B因犯错被单位辞退”。员工B认为单位A侵犯其名誉权,将单位A诉诸法院。单位A辩称,其是正常行使行政职权,并不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我的问题是:
1. 单位A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协议中未写明,单位A也不承认
   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单位A是否侵犯员工B名誉权?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刘姥姥150(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9-04-09 20:23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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