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打工者维权难!

打工者维权难! 我在一个事业单位打工,从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单位与我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至今单位与我订立了每天上午工作四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我每天工作有十小时,我能让单位从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给我补交社会保险和每个工作日加班两小时的加班费吗?能让单位从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每个工作日加班六小时的加班费吗?还有加发拖欠加班费的补偿金吗?我现在与单位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不方便说(天津)
提问时间:2010-06-28 14:27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