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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仲裁

维护国家及集体利益刻不容缓

维护国家及集体利益刻不容缓 我村有山林山荒若干亩,村委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石厂名义承包给一村民,该村民非法开采五年,且私自出卖采石场周围土层。严重破坏了山林植被,导致了国有自然资源流失,请问律师,村委与村民之间签订的采石场开采协议是否是有效协议?如果是无效协议,该怎样以法律形式维护国家及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众百姓(山东)
提问时间:2010-06-2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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