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上海闵行碧江路195弄何莺放倒钩骗婚《生育承诺合同》妻子承诺永不离婚反离婚丈夫索要赠与财产
2010-05-25 12:56:43 来源:中国维权联合网 民声论坛 发布者:陈鑫 时间:2010-02-22 17:53:52 来源:解放牛网 
妻子承诺永不离婚后起诉离婚
丈夫要求索回赠与房产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 陈鑫 通讯员 杨克元)
为表示对娇妻的爱意,陈佳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登记为与妻子高姿共有。高姿也作出了“生育子女且永不离婚的”承诺。然而,岁月的风雨终将两人爱情之火浇灭。高姿也终于提起了离婚诉请。为此,陈佳诉至法院,提出要求撤销高姿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诉请。由于陈佳认为的将房产赠与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离婚”义务的诉称缺乏法律的支撑,日前,其诉讼请求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甜蜜时夫妻不分彼此
2007年5月,陈佳将小于自己13岁的高姿迎娶到家。由于年龄的差别,陈佳为表示对高姿的一片爱意,于同年12月,将自己个人拥有的位于莘庄的一套房产登记为与高姿共有。同样,高姿为表示与陈佳的忠贞爱情,也向陈佳出具一份承诺,表示永不离婚。去年8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生育承诺合同》,主要内容是,陈佳资助高姿做眼科手术,高姿承诺生育子女,并在2010年8月1日前生下来,不得食言反悔。去年9月25日,高姿又出具一份便条,内容为陈佳与高姿离婚后,高姿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不可分割出售。去年10月12日,高姿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
丈夫要讨回赠与房屋
眼看双方的婚姻关系难以为继,陈佳后悔当初的赠房行为,认为当初将房产赠与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离婚”义务的,现高姿提起离婚,不履行该义务,违反了承诺,故要求撤销高姿对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权,将产权恢复为陈佳一人所有,并要求高姿协助办理恢复产权的登记手续。
高姿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辩称,婚姻自由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因陈佳实施家庭暴力伤害了夫妻感情,才提起离婚。陈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赠与房产是以高姿为其生育且不离婚为条件。高姿承诺生育并表示不离婚是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后,双方从未就赠与房产而达成附随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难以立足
法院认为,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或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就是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本案中,陈佳表示其赠与高姿的房产份额是以高姿承诺不离婚为义务。然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结婚或离婚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干涉,更不可能作为一种义务而成为接受赠与的条件。陈佳不能以赠与高姿房产份额而剥夺高姿的婚姻自由之权利。就陈佳提供的证据而言,没有一份证据证明高姿接受房产赠与的前提是不与其离婚。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退而言之,这种承诺也因为与法律精神不符而没有效力。陈佳赠与高姿房屋的产权份额,且所赠的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故陈佳要求撤销赠与之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刊载于2010年2月23日上海I时代报社会版,原先标题用词不当<少妻永不离婚还是离,老夫讨还赠与被驳回>,经我交涉改成此名。还歪曲事实胡扯什么为表示对娇妻的爱意,是女的要我加的
我是回沪知青子女!家庭很困难!请求社会各界声援!13816341119
判的没道理,婚前写名字就是有条件的赠于,不同的法官不同的看法吧。
生育协议实在是法盲了,这也是可控的
?还不如签一个礼拜搞几次的协议
LP未离婚在易缘网上征婚填未婚!易缘上网名“小爱”
本来易缘网上有LP照片,我输入有照片上海闵行年龄26到30能搜索到,LP戴着假发,现在好像被LP删了 
引用:
我有套房子在碧江路401弄和LZ很近,这个“高姿”是个外地人吧?! 
LP父原来是南市的,因单位在老闵行所以落户碧江路195弄62号105室实际居住195弄150号303室,150号四楼还有套房 
我当时懵懵懂懂,LP写给我的“永不离婚”承诺没署日期和给我的抬头,当时如写离婚后没房子产权就有用了。承诺就是离婚放弃房子的意思,LP一年多前就口头承诺过“我放弃我放弃”(房子产权),当时没写下来 
引用:
报纸上看到过这个事情呢。。说这个承诺书无效。。
貌似是资助女的做的是开双眼皮手术啊 对的,是在黄浦区肇周路第九医院做的。跟我婚后只过了半年还用我婚前我交给她证券投资的八万元钱的一部分做颧骨美容手术,她老是自己觉得颧骨侧面看方,手术后脸看起来长了有资本了,颧骨花了将近两万!LP没工作奢侈伐!婚前骗我说做证券投资(结婚档案也是如此登记),害得我(婚前)八万元钱给了她帮我投资!其实到现在都没工作的,在外面骗吃搞七念三 
LP连夫妻生活都不肯给我过的!发展到以后竟然我想夫妻亲热LP问我要一百两百的应付我一下,闻所未闻! 
离婚是LP起诉的,当时息事宁人应LP要求我与她在她娘家附近电机厂宿舍(三层老房子,50年代造)租一室简陋房住,碧江路宾川路口那。LP把莘庄2室1厅的房租全拿去了,所以离婚是闵行颛桥法庭审的。房子官司我是原告已住回莘庄,所以闵行本部民三庭审。何莺今年1月闵行法院民三庭一审庭审说:"婚姻自由是公民权利",明知"永不离婚"无法律效力,不是蒙骗我吗?她不是真心用得着写给我订婚跟我结婚?我初中肆业,不明了房产证加名的程度,以为一道住无所谓 

文章提交者:fu封账号ck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
  
  赠与条件无效,则赠与也无效。只要能证明此房产是你婚前财产,可以一争。我是知青子女弱势群体,女的是诈骗!闵行法院民三庭邹巧弟却判决驳回!武断称“婚姻关系跟房产无关”不容我辩解!求大家帮我向执法机关联名纠错! 社会各界声援我!!!!!!救救我!!!!!!13816341119上海闵行莘南花苑一村124号601室魏建宏叩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yao1……(上海)
提问时间:2010-06-18 23:0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