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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 2007年,我们四人在无锡成立了一个公司,因种种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不善,停业,从2008年起其中一个股东失踪,这个股东任公司经理,经他手销售的135万产品货款,还有35万未能收回到公司,也不知是否由经手的股东收回。失去了其他几位股东的信任,公司无法经营下去了,后为了避免公司受到更大损失,另外三个股东决定在注销了公司。公司于2010年注销后,遗留的公司银行账面款项被其中两个股东分别借走,公司银行账也被销户。公司办公用品和生产设备由其中一个股东保管,公司财务也应财务人员辞职交由另外一个股东保管,公司半成品和成品由三个股东商议处理掉了,所得款项也交由保管财务帐的股东保管。现在这个失踪的股东状告这三名股东职务侵占,公安局正在调查,请问这个案子可能立案吗?其他三位股东能否告失踪的股东收了35万货款不入账,形成职务侵占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ngyu……(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3-01-1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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