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在银行办理了按揭的预售商品又被开发商卖了
在银行办理了按揭的预售商品又被开发商卖了 2004年初,A开发商(有资质)与B开发商(无资质)联合开发一处楼盘,我与A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A11店铺,我交了契税,在银行办理了按揭,当时房管局作法,是颁发他项权证(权利人是我,他项权利人是银行), 2007年己交房.2008年1月,我提前还清了银行贷款,但开发商一直没有为我办理房产证。可是,在我不知情下,B在2005年就先将A11改成12号,并将12号房产证办至B名下。2008年2月,B又将12号卖给了C.三个月后,C起诉B,一审缺席判决(B未到庭,我却不知情)12号店铺给了C,C凭该判决办理了12号房产证。今年1月,房管局证明了A11和12号是同一处商铺.我知此事后,遂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以其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请问:1.我交了契税(契税是财产转移税),我的他项权证能证明A11的所有权是我的吗?2.C的房产证在重审中有证据效力吗?能证明C对12号有所有权吗?3.因B现在资不抵债,我若拿不到该店铺,可以直接要求A双倍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clqg(江西-宜春)
提问时间:2010-06-18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