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的按揭房被开发商卖了,我还可以拿回房子吗?
我的按揭房被开发商卖了,我还可以拿回房子吗? 律师:你好!我的按揭房被开发商卖了,现已起诉,请问:1.我还可以拿回房子吗? 2.若不能拿回房子,而方华公司又没有了财产,资不抵债,我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其合作方即城投公司双倍赔偿吗?下面是我的诉状.这是一个再审重审案,我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本诉原.被告,有岳xx写的证明材料 (是在再审时,岳xx交给中院的材料) ,证明他是在明确告诉了付xx,该店铺是我早己买下,并办理了按揭且我正在发租的情况下,在被付xx逼迫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我是按揭预售商品房,只有他项权证,没有房产证,3.付xx的房产证在这次重审时有证据効力吗? 4. 岳xx写的证明材料有证据効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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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民 事 诉 状
第三人:罗xx,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宜
春市人,下岗职工,住xx区东风大道106号。
被告人(本诉原告):付xx,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
汉族,xxx区人,个体户,住xxx区鼓楼路166号。
被告人(本诉被告): (方华公司),公司住所地:xxx东风
大街202号;法定代表人:岳xx。
第三人收到xxx区人民法院通知及被告人(本诉原告)付xx诉被告人(本诉被告)方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副本复印件。对于两被告的诉讼标的物,第三人认为:两被告人争议的标的物是第三人具有所有权的A11店铺,第三人对该房产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两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A11店面产权为第三人所有,判决驳回被
告(本诉原告)付xx的起诉;
2、依法判决被告(本诉原告)付xx侵占、占用第三人的房产,应赔偿第三人店面租金损失20709.71元及对原店面装修恢复原状或赔偿装修损失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0月28日,第三人以首付387,196.00元,按揭290,000.00元,总价格677,196.00元购买xxx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华公司共同开发的“方华精品服装城”第一层总面积56.433平方米的A11店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了按揭,第三人又分别于2004年1月12日、15日与中国银行xxx分行签订了《按揭合同》及《贷款抵押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均在市房管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及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宜房他字第2004—0118号,房屋他项权人: 中国银行xxx分行, 房屋所有权人:罗xxx<即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在2003年10月30日向被告方华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87,196.00元,2004年1月17日被告方华公司在中国银行xxx分行取得了按揭款29万元,2004年1月10日第三人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契税,至2008年2月19日,第三人付清了所有按揭贷款,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义务,该房产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2007年9月7日被告方华公司向第三人交付了房屋,第三人于2007年11月起向他人发租该店铺。
在第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2004年6月,市房管局测绘队与被告方华公司岳留宝将已签有合同并出售的店铺不按当时房屋出售时的序号进行编号,而另行编号(将第三人所购A11店铺编为12号,且对该店面进行了隔断绘图,将原有面积56.433平方米隔断成前店48.24平方米,后面的8.193平方米擅自绘制到大厅部分)。被告方华公司岳xx(被告方华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将已出售给他人的房产不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没有将产权证直接办给购房人而是办在被告方华公司名下。2007年12月7日,岳xx以被告方华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付xx签订《借款协议书》,并瞒着第三人,用第三人早己购买并正在出租且己正在银行抵押的店铺抵押给被告(本诉原告)付xx。2008年2月29日,在其所谓的借款期限还未到的情况下,两被告明知该店铺己被他人所购买且正在出租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又签订了所谓的《房屋买卖协议》,非法处分他人财产,将第三人的房产 “卖给”被告人付xx,上述行为依法显然非法与无效。在岳xx明知上述行为违法而拒绝将产权过户给被告付xx的情况下,被告付xx于2008年6月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xx区人民法院(2008)袁法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不合法而将第三人所购房产判给了被告人付xx,x市房管局依据该判决将房产证办给了被告人付xx,被告人付xx依据上述错误判决在2009年10月22日强行将承租人赶出、拆除第三人原店面装修,自行出租给他人并收取了租金,造成第三人直接经济损失25709.71元。
xx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08)袁法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因其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被告人付xx与被告人方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争议的标的物是第三人所有的房产,两被告人均不具有该房产的实体权益。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两被告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请求依法判决其行为非法与无效,驳回被告人付xx的起诉,判决确认A11店面产权为第三人所有;被告付xx依据错误判决赶走第三人的承租人,侵占、占用第三人的房产而非法获取的利益与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依法返还与赔偿。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判如所请,为望。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年x月x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clqg(江西)
提问时间:2010-06-17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