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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本人无过失,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单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

本人无过失,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单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 本人08年进入该单位(私人企业),至今已签订过三次固定期合同,本次为第三次,至13年12月到期。12年12月30日,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发出提前解除合同通知,要求我在13年1月31日前办理手续,而本人在公司工作了五年,从未有过失。请问,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吗?我该如何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是按四十七条要求经济补偿?还是可以按八十七条要求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hnt05……(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3-01-0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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