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法院2009判决的结果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法院2009判决的结果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原告张身立与唐河县郭滩镇郭滩村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判决如下:
唐河县郭滩镇郭滩村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身立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2%利率计付,至款结清日止。
若郭滩村委逾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郭滩村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仝之锐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兴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pp_81……(河南-南阳)
提问时间:2013-01-07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