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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张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为什么?

张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为什么? 2002年1月1日晚7时,李振发,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李振全6人酒后来到被告人张洪经营的“三姐发廊”,李振发,于东顺,李振喜,李振全进入发廊,李振江,李殿峰在门外等候。李等4人进店后,于东顺无故滋事,从发廊厕所出来,边系裤子边向发廊女服务员提出要求提供色情服务,遭到女服务员的拒绝。于东顺等人仍不罢休,在店中对女服务员进行辱骂。被告人张洪进入店中进行劝解,李振发持玻璃杯将张洪前额打砸伤经法医的鉴定为轻伤。张洪拨打“110”报警。后李振发,于东顺,李振喜和李振全相续走出发廊,在发廊门口,李振发,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又和张洪发生厮打,张洪拿起在门口做饭使用的一把菜刀,先后将于其厮打的李振发,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5人砍伤。其中,李振发,李振喜,李殿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李振江,于东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02329……(重庆)
提问时间:2010-06-16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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