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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关于分公司于总公司的关系

关于分公司于总公司的关系 请这方面的专业人士给予指导下,谢谢了!!

我父亲在成都市一建筑工地上班不幸受伤,该建筑工地是某外省建设集团在成都的分公司,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工伤保险,因为当时不懂,不知道该建筑工地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承建,在网上查询到该建设公司在成都市有分公司存在,就直接申请仲裁与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认定下来,接着在成都市做工伤申请,得出我父亲系该建筑分公司员工,予以认定为工伤,后来成都市劳动委员中心做完伤残鉴定并评5级伤残。



现在开始向仲裁申请工伤赔偿,但当时仲裁我父亲与该分公司劳动关系的仲裁员说,分公司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并且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是分公司,所以只能以分公司列为被告,一切责任只能找分公司,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我认为需要把总与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又或是当分公司破产或剩余部分不能偿还时应该由总公司承担,我是在成都市工商局调查到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面是负责人而不是企业法人,其该分公司注册资金为0,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号和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号,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年限2004年12月28日—2024年8月4日。四川省城乡建设网查询该分公司企业法人为总公司法人,该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经理职位。

有一点我就不明白了,按仲裁员所说,如果分公司一旦耍无奈或者破产,那我们不是一场空吗,类似我们这样的案子我想多的是,如果都是这样,那岂不是都成了找不到主拿不到钱的案子了吗。我们和该公司谈过,但他们赔偿的数额太低,实在难以接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cak47……(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12-27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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