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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安置对象,享受阳光政策60平方。 动迁协议清楚写明,动迁总共300平米按动迁价计算

本人是安置对象,享受阳光政策60平方。 动迁协议清楚写明,动迁总共300平米按动迁价计算 本人是安置对象,享受阳光政策60平方。
动迁协议清楚写明,动迁总共300平米按动迁价计算。(60平米包括在里面)。
现在法院确权。说法是,按照45平米算,其余15平米要按照市场价补偿对方。
因什么依据拿45平米?
还有15平米法院要按市场价来折算?(和动迁协议矛盾)是不是有这样说法?依据是什么?
请指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J(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8-08-20 16:41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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