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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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地自建安置权问题
我是城镇人员,在原农村的老房子于2002年4月由政府统一征地拆迁,现在政府根据政策规定,给予划地自建安置,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却以2000年我有“集资建房协议”和“住改办批文”视为我有房的依据为由,取消了我划地自建安置的权利。
情况如下:
一 、我在原农村有住房一栋,其宅基地,政府于2001年批准全部征用。2002年4月12日,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同年6月印发《征地范围内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办法》《住房安置实施办法》,并拆除了我的房屋。
一、根据《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一)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人员;(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我认为,这里并没有规定通过自建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我就不在这三条之内,因为,我是自幼就生长在农村的,房屋是自建的,和有无住房无关。(有各级政府部门认可的“自建”证明材料) 。
二、政府、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安置的答复是:
经住改[2000]10号参加单位集资建房,2005年办证,证号2005字第09341号。
我的认为是:2002年6月6日,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中,没有明确规定有集资建房协议或住改办批文的城镇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协议和批文不等于住房。我认为真正拥有住房的依据是“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在2002年6月6日房屋拆迁之前,我在城镇确无住房。如果,政府在2002年征地拆迁时,就给予划地自建安置,当时我根本就没有住房,2002年就属于划地自建安置对象,现在政府和土房局却以有集资房协议和住改办批文作为有住房的依据,取消了我的安置权,这是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不相吻合的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我的房屋是在2005年才办的房屋产权证,是在拆迁公告时间(2002年6月6日)之后。
既然我的房屋是自建的(不在不属于安置对象之内),2002年房屋拆迁前,我在城镇也确无住房, 那么,我就属于此次划地自建安置对象。
我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吗?依据你们的观点看,我属于安置对象吗?请谈谈你们的看法。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zz(重庆)
提问时间:2010-06-09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