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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雪娇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判决是否附合法律条例?

<被告人符雪娇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判决是否附合法律条例? 我要提示几点:1,
“被告人符雪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世界通”的名义,聚集他人购买点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这个不是事实,原因是香港世界通公司是证照齐全的合法公司,付雪娇是与公司签了合法合同的代理商,有公司代理授权书,即然是代理商就有权利为公司的高科技产品进行代理分销权力,并且代理商也是一个合法商家,销售公司产品就应该有销售利润。做那行不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就象国家公务员每天上班是拿国家奉禄的,加班还要加班费的,出差还要出差补助的,那一样不是为了钱,一个代理商家是做生意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难道要做无偿服务吗?有这个可能吗?2,“辩护人提供了“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论证书以及相关报纸以佐证上述辩称。”这个句话用词不当,法律论证这是铁的事实,有知名法律专家的亲笔签名,论证世界通的营销模式是创新的,不违法的。而且作了二次论证。报纸报道在全国最具影响力的是09年4月17号的人民日报大篇的报道,还有法制日报等相关的报纸都是大篇幅的报道,不是摘抄的,这个可以查阅各期的报纸。3,“付雪娇进行传销活动”投资买世界通公司的手机钦件卡是一种商业活动,什么叫传销国家法律是有规定的,世界通公司的代理商无一个是传销的,没一个人是强迫的,也没有按人头计酬,更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都是合理合法一种商业经营活动的。并且国家工商总局都没正式下文定性世界通公司是传销公司。4,世界通公司定性是传销的法律文书都没有,代理商何为传销呢?不正要试问一下国家有真正的法律吗?这个判决书有事实依据判付雪娇等人的非法经营和传销等罪名吗,有法律效应吗?世界通公司到目前都还没个说法结果,能判代理商的罪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28024……(广东)
提问时间:2010-06-0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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