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主张,被告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主张,被告举证? 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的问题是:
1、“举证责任倒置”在哪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明文规定或解释。
2、“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主张,被告举证”?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规定的举证责任人到底是被告,还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glgp(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12-11-25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