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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请求法律援助,工厂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

请求法律援助,工厂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 我丈夫因患有前间壁心梗,近3个月来一直陪丈夫在北京看病,但因本人过去有上访记录,在今年“十八大"期间,工厂会同驻厂派出所十多个人,将正在“北京阜外心血管医院”准备急救的丈夫和我强行拖进面包车,四天三夜拉回当地,软禁在工厂指定疗养院。

    回当地第三天,工厂联系医院给我丈夫做体检,但惟独心电图没做。体检期间,我儿子听到信,来医院将我夫妻二人解救回家。工厂又以“协商我回北京取东西”为由,将我哄骗回疗养院继续软禁。

    期间我儿子报警110,疗养院分局说稳控人员都归驻厂分局管,驻厂分局给出的解释很隐晦,说是上面有政策,省市已将我列为重点稳控对象,规定要求接回当地稳控,我儿子反问江北分局:

    “即使政策规定接回当地,也是要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完成的,然而我父母是在医院中被你们强行拖回来的,而非在任何上访机构中,一没犯法二没犯罪,并且本该等待急救的病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在这样的前提下你们有什么理由将我母亲软禁起来?”

    至于政策规定,我儿子要求看文件,具体什么文第几条规定能够支持工厂的这种行为,驻厂分局却拿不出任何文件。我儿子要以工厂非法拘禁罪报警,却得不到任何答复。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工厂并非公安机关,其行为也未有得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指派(因为工厂拿不出任何文件来支持他们的这样行为,只是嘴上说政治任务,让我理解),所以工厂没有任何权利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并且还剥夺了我丈夫急救看病的权利。我要求工厂给我个说法,为他们的行为买单!

    请问律师,工厂的行为算不算侵犯人身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具体赔偿标准是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悲惨的世界(吉林-吉林)
提问时间:2012-11-2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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