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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车祸发生后,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车祸发生后,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2008年8月我在市内骑自行车回家,结果被一辆小骄车给撞了,现在我打的官司判决书已经下来了,法官认为我受伤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不对?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严重后果?难道发生车祸一定要人“死了”或者“残废了”才算是严重后果吗?难道受轻伤,人就没有精神受损害吗?女儿在事故发生时才10岁,小学还未毕业,生活还不能自理,我的父亲住院(注:我父亲已做过两次心脏手术)我的母亲5月底刚刚在医院做了一个手术,我独自一人带着女儿生活,我出车祸后我不根本不敢告诉我的父亲和母亲,我双脚都受了伤,行走十分困难,我当时就住院,我根本无法照顾女儿,我也无法立即去找一个“保姆”来照顾我的女儿,我当时就打电话给女儿班上的一位女同学的家长,恳求她照顾一下我的女儿,如果这一照顾就一个多月,直到学校开学后,那位同学的家长发现两个孩子在一起就是“玩啊、闹啊,根本无法安心写作业”,就跟我提出将孩子送还给我,因为孩子在她家里吃住了这么长一段时间,我就给了她陆佰元钱,我向法庭出具了同学家长的收据,法官说:“我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这到底对不对?法律究竟是怎么样规定的,是哪一条哪一款?我的脚至今未愈,我2008年的中秋佳节是独自一个人过的,女儿在同学家过,父母亲让我回家过节,我却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托不回家(说白了就是撒谎),我一直害怕被父母亲知道后受到刺激进损害身体健康,我父亲自2003年做了心脏手术后一直靠吸氧来维持生命,而我出车祸后,我根本就无法再替父亲焕氧气了,以前我平均每个月焕2-3次氧气,而自从2008年国庆节我回家后,父母亲因我中秋节没有回家,父母亲一定要到我的宿舍来看我,我知道无法回避了,只好撒谎说是自己不小心骑自行车跌伤的,父亲知道后就一直不肯再吸氧气了,不到万不得已他就不吸氧气,父亲是一个南下的老干部,是一个非常坚强的人,为了我的身体,他“心甘情愿地忍受病痛的折磨,每当我夜里听到父亲剧烈的咳嗽声,我就心如刀绞,我不断地安慰父亲,我会想办法给他换氧气的,可父亲就是不答应我的请求”,我每二个月才次替父亲换一次氧气,换一次氧气二个氧气瓶单单请汽车拉的车费来回就陆拾多元钱还拿不到发票,因为拉氧气的一种“危险物品”,我本人还有心脏病,94年就患上了,但我一直都非常注意身体,所以我除了工作以外,我还是可以既照顾两位老人又照顾自己的女儿,可是自从出车祸后,我的身体就非常明显地比过去差多了,我是一个公务员,我每天都要上班,我的脚受伤后一直不好,我根本无法再骑自行车上下班了,我只好乘坐公交车上下班和外出办事,这又给我增加了经济负担,我还要在下班后到医院去做治疗,我一天上班需要乘公交车两个来回,一个来回就两元钱,两个来回就肆元钱,一个月就算22个工作日就88元钱,不算我下企业乘公交车的钱,一年多的时间,法院只判给我300元钱,说我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明显不合理,(我向法院提交了合法的交通费票据1327元),不予采信,这又是根据哪条法律的规定?我不仅要承受肉体的伤害,还要承受车主以及他父母亲、他妻子和他哥哥的伤害,他的妻子来我家敲门,我六点钟下班(5月份)我下班后还要买菜做饭,晚上7:300我还在厨房做菜,我女儿听到敲门后,连续5-6次跑到厨房告诉我说有人敲门,我都说“问问他或她是谁?”,我女儿每次都问,可他的妻子都不回答,真是把我给气坏了,你是谁啊!我做好了饭,我才问谁啊?她居然说“她的车主的妻子!”,我以为是谁呢?这么牛!我根本就不开门给她,一个不敢说自己的姓名的人,我凭什么要开门给你,你对我女儿如此无礼,太霸道了,法律没有说:只要有人敲门,就一定要开门让人进来的道理吧?他母亲知道我要上法院去告她的儿子,居然打电话来呵斥我,恐吓我,见我不吃她这一套,又和他儿子一起跑到我工作单位“闹”,一连三次,给我造成的精神伤害可见一斑,我为什么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阳光普照(广西)
提问时间:2010-06-0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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