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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应如何请求确认,此裁定执行的依据,适用的程序和法律依据?

应如何请求确认,此裁定执行的依据,适用的程序和法律依据? 原告在没有购买房屋的前提下,诉讼请求为:解除三个被告签署的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居住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是为专人设定的长期权利,居住权人享有使用占有的权利;作为他物权,本身即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非经合法途径,所有权人不得对居住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或径行出售他人等的物上请求权,因此产权人(第二、第三被告)行使房屋处分权,将诉争房屋出售给第一被告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第一被告(公同共有人)未经房屋居住权人许可和追认,与他人在2000年和2001年签订的涉及诉争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所签订协议为无效合同。本院支持原告作为诉争房屋的合法居住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依照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证据方面:原告所举四张照片证明第一被告将其撵出,因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与采信。2008年4月1日

2008年12月23日
X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甘民执字第4090号
原告诉第二、第三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变更以上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X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8)甘民执字第4090号
本院(2008)甘民执字第4090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请协助执行变更事项。
附:本院(2008)甘民执字第4090民事裁定书一份
接收协执单位: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三被告上级主管两个部门

民事执行?民事裁定?仲裁?

2008年11月,第一被告因不知原告已办理权属证书,故提起再审,2009年4月,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

现询问:如何确认上述判决案件是否为适用法律错误?如何确认该“更改”的法律依据?该“更改”是民事执行?还是民事裁定?或是仲裁?
如何立案,立案应依据的法律条款及格式?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无一(北京)
提问时间:2010-05-2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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