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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这样的情况,应该给对方钱吗?

这样的情况,应该给对方钱吗? 甲方有两个身份证,(是不同的出生地址和不同的出生日期的身份证)办理协议离婚时用的是甲方结婚时用的身份证,但买房和贷款用的是甲方另一个身份证办理的,离婚协议上说明房子属于乙方,贷款乙方还,乙方付给了甲方钱,甲方也写了收条,按上了手印,但没有取消甲方的共同还贷的责任,离婚3年后甲方又向乙方要离婚后还的贷款钱,甲方写的收条有用吗?乙方应该给甲方钱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AIZHI……(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10-29 19:40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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