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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引起的农村房屋部分倒塌是否可按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

自然灾害引起的农村房屋部分倒塌是否可按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 尊敬的各位大律师:
                中午好!
我有一农村房屋,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农村房屋部分倒塌,镇政府已确认房屋部分倒塌属实。本次已按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为准予以登记并发土地房屋产权证。后来因我与该镇国土房管所人员发生点儿小矛盾,现所里要收回土地房屋产权证予以注销。我想:我国农村宅基地具有以下四种特性:
1、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土地管理法》有所规定。
2、具有特定性。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具有限制和规定性。如每户只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申请一处宅基地。
4、具有福利性。如无偿地、长期地授予农民使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以户为单位基于家庭人员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和福利所取得。依法以户主名义进行申请、登记并获颁产权证,就证明物权已经登记公示,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虽然是因自然灾害引起垮塌,但并没有违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特性。其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尚若要注销申请人的房地所有权证,就等于剥夺了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居民身份,其宅基地的取得权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和意义。
请问:1、象我这样的情况有没有具体注销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的注销条款?
      2、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均盖章同意准予登记发证,所里是否还依法具有注销权?
       专此法律咨询,敬请帮助我解疑,若需要打官司,再与您们联系,谢谢!

                                              胡德敏敬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胡德敏(重庆)
提问时间:2012-10-2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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