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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公司电脑丢失我该负赔偿责任吗?

公司电脑丢失我该负赔偿责任吗? 我想咨询的问题如下:

2009年10月12日原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

由于双方对补偿金及加班费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本人一直没有对工作做正常交接(此项恐对本人不利)。只是把办公桌和文件柜的钥匙在2009年10月19日左右交予了人事员。没有当面交接,只是告诉她钥匙在我笔筒下的小盒子里(此项恐对我不利)

本人在2009年12月28日(大约2个月后)到公司做交接。当时公司方面没有提出笔记本电脑数量不对。并由财务负责人和人事员在交接表上签了字。本人也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

公司于2010年2月1日把本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及补偿金等支付给我,但是有3700元左右的报销款一直扣下没有给我。原因是,他们在我交接之后做盘点打开了文件柜,并对里面的笔记本电脑做了清点。发现丢失一台。这台电脑是之前离职的员工还回公司的,签收人是我,一直没有发给其他员工。所以公司认定我应该负全部责任,赔偿额为3800元左右。

这台电脑是公司从惠普租赁的,他们按照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买断价计算赔偿额。其实这台电脑已经很旧了,市场价1000元差不多。

关于这项赔偿,本人一直没有同意。

请问:
1、我该负赔偿责任吗?
2、我交出钥匙后至盘点之间的将近2个月的时间里,钥匙一直在人事员手里,她就没有保管责任吗?
3、他们在“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过之后才发现电脑丢失,请问我也要负责任吗?
4、如果应该我来赔偿,那赔偿金额该怎样计算呢?
5、他们有权利扣下我的钱吗?这个债权和债务能抵销吗?

谢谢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eipei……(上海)
提问时间:2010-05-24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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