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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请问一个关于合同履约和违约的问题

请问一个关于合同履约和违约的问题 以下是我租房合同的两个条款: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10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10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500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  标准支付违约金。

以上是我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现在有个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我应当在9月15日支付一次房租,但我是在9月30日才支付,当时房主没有表示异议,10月22日房东要卖房子,希望收回房屋,请问他能不能主张我违反第八条第(四)款第1项的约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afis……(北京)
提问时间:2012-10-2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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