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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关于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我于2009年7月17日到现在的单位工作,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现在我有更好的单位想离开,打算6月底时和老板说,7月份做完就离开,我想知道我离开时可不可以向老板要一年的双倍工资和一年的经济补偿金和一年的劳保费,目前月到手工资为2200元,其中100元饭补,100元住房补助.现在发工资都是发现金,我手上有和老板谈话时的录音,还有老板每天考勤表的偷拍的照片,不知道这些能否在仲裁时做为证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w2195(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0-05-2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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