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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超期限行政行为咨询

行政复议超期限行政行为咨询 7月14日由快递投送过去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般第二天就到了,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60天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延期通知书,却在9月29日通知举办行政听证会,听证会后,没有“有待复议机关合议后研究决定”,请问这种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期限的行政行为合法吗?期间由主持人口述书写的《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期限内”?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q0205(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7-11-26 14:57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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