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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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咨询。帮助 事由:对方当时人严登华以及李贻忠两家在我家所承包管理的生产队鱼塘非法开垦种植红薯苗。开垦期间我当事人报警并警告不允许开垦种植(合同第3条有明确规定“任何村民不得在此上面种植作物。如违反我方有权直接清除”并有当地司法部门出具公正此合同的)。铜城派出所以及村干部下来对对方予以警告制止。但对方不予理睬继续非法行为种植。我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做法上报给村干部。村干部吩咐可以按合同规定执行进行清除自行维权。于是我当事人合法行使自己的承包管理公民权对对方的非法作物予以清除。
事后对方当事人严登华以及李贻忠两家报警。铜城派出所下来进行不公平的协调处理并出具了一份单方面不公平的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红薯苗被损的价鉴定结论。并要求我当事人对对方的非法产生作物进行价格赔偿。我当事人不服并不予理睬。结果于9月3号上午被铜城派出所诱骗传唤进行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对此等不公处罚 本人及我的当时人以及家属对此表示痛心以及不解与不服。找上面去理论。公安上的回答说只按事实说话。说我没有权利清除对方在我承包地上的作物。他们不论合同的内容。只按事实说话。请问公安部门的做法对吗?
此致
敬礼!
2012年9月9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yb070……(安徽-滁州)
提问时间:2012-09-25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