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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咨询 我前一段发生一次车辆碰刮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负次要责任,事故处理书中明确:我方车辆损失1.9万元(物价局定损)由对方车主赔偿2000元,其余部分由我负责,对方车辆损失及高速护栏损失费用(4000余元)由我负责2000元,其余部分由对方车主负责。我的车辆实际修理费用2.4万元(保险公司定损),在办理保险赔付时,保险公司提出不能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的70%理赔,只能按照物价定损的70%理赔。请律师同志就以下问题给予帮助指导,不胜感激:
  1.保险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2.我觉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处理书中明确的损失处理意见,是对赔偿责任比例的明确,应该是绝对赔偿数额,不能再按照主要责任一方的70%赔付,不知是否正确。
  请律师同志给予指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yf692……(河南)
提问时间:2010-04-0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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