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私人请的雇工辞职后索赔的问题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现答复如下:
1、我猜测,你虽然是私人名义做生意,但你对外宣传时应该是以你合作的公司名义;
2、在公司的名义下,你和你雇佣的后勤都是合作公司的员工,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3、在事实劳动关系下,公司与你所雇用的后勤之间就应该受到劳动法的规范与调整;
4、所以,该女工的赔偿要求都是合法的,因为:
(1)根据劳动合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出具工作证明,工龄是计入人事档案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证明,将来作为退休和享受保险待遇的依据,你个人是无法为其出具相关工作年限的证明的,所以挂靠单位需要开具工龄证明计入档案。
(2)根据社会保险和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为用工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该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3)根据劳动合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时间地点、工资数额等项目做明确约定。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该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比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装、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言等.。
5、但如果该女职工实际上是给你个人工作,和挂靠单位并没有任何关系的话,该女工无法提供在该单位上班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无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那么仲裁肯定是败诉的,单位自然就没有赔偿义务,那么该女职工的要求就不成立了。
6、单位也可以直接说明和女职工之间没有实施劳动关系,并出示你们之间的挂靠协议就可以驳回女职工的仲裁申请了,因此也可以认定女职工和你之间也是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相关法律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属于劳动关系,挂靠单位需承担责任。
1、如果他起诉,只有起诉挂靠单位才合法。
2、他主张的部分合理。
3、只有保姆、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请的帮工或者学徙不适用劳动法,其他都适用。
挂靠单位应该承担
如果是雇佣关系,就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法》,因为没见到你
任何证据材料如“合作协议”等,就从你叙述来看,是雇佣关系,支付完雇佣费用即可。
他的要求可能不合法!
单位与个人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是劳动关系,收到劳动法的调整。目前我们国家认定雇佣关系的范围相当小,如普通的劳务关系(个人雇佣个人)、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等,其余的只要是公司或者社会团体性质的,应当认定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所有该女职工有权向挂靠的单位主张权利,受劳动法的调整。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9-25 18:17
1,她起诉挂靠单位,是否合法?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合法。
这里首先需要对女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做个认定。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女职工挂靠的单位经过注册,属于公司或者社会团体性质,只要员工与单位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该女职工虽然是通过你的名义挂靠在该企业的,但法律上仍然认可该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所以单位没有与之签订合同缴纳保险都是违法行为,女职工可以就此申请劳动仲裁。
其次,你和该单位虽然有合作协议,注明私人雇工和公司无关,但这样的协议仅在内部有效,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女职工是合同之外的人,不受你们这个协议约定。挂靠的单位有义务与女职工签订合同缴纳保险,否则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赔偿义务,当然,基于你们之间的协议约定,单位赔偿后,可以凭协议向你追偿。
所以女职工仲裁挂靠单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只能女职工能够证明与单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可。
2、她要求的赔偿是否合法?
该女职工的三项赔偿都是合法的,可以这样要求。
(1)工龄是计入人事档案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证明,将来作为退休和享受保险待遇的依据,你们这样的关系肯定是无法计算工龄的,所以挂靠单位需要开具工龄证明计入档案。
(2)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该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3)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时间地点、工资数额等项目做明确约定。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该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比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装、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言等.
3、私人(没有注册企业)用工是否遵循劳动法规?
一般情况下,没有注册企业的私人用工会被认定为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也不需要遵循劳动法规,只需要按照民法通则等关于雇佣关系进行认定即可,没有问题。
但你的问题出在这个挂靠上面,你如果私人做生意,直接雇佣了这个女职工给你做后勤杂物,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即可,不需要遵循劳动法规,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缴纳保险,更不用计算工龄。但问题是你自己本身挂靠在一家单位上,而雇佣的员工也挂靠在这家单位上,只能认定该女职工与挂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单位有赔偿义务,倒是和你无关了。
不过单位赔偿后,可以向你追偿而已。
4,总结意见。
通过你描述的情况可以认定,该女职工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女职工向单位提出的三项理赔要求也是合法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保险和计算工龄。
但由于你们之间实现有合同约定,那么单位赔偿后,可以凭协议向你索赔。
当然,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如果该女职工实际上是给你个人工作,和挂靠单位并没有任何关系的话,那么该女职工的要求就不成立了,单位直接说明和女职工之间没有实施劳动关系,并出示你们之间的挂靠协议就可以驳回女职工的仲裁申请了,因此也可以认定女职工和你之间也是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所以关键还是要看该女职工实际上为谁工作,和挂靠单位是否有事实劳动关系。
而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女职工要求挂靠单位进行上述赔偿的话,必须首先证明与挂靠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比如有在该单位上班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那么仲裁肯定是败诉的,单位自然就没有赔偿义务,而你作为雇主本身,也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和记录工龄的义务的,自然也就不需要赔偿了。
你好;1、按照你的陈述;你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你以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又雇用了工作人员为你工作,肯定对外也以单位的名义,他应该属于单位的人员;2、你们都是单位的人员,当然要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3、他不可以起诉,应该申请劳动仲裁是合法的,他的请求也合理;4、个人用工,属于雇工,不适用劳动法,你的情况不属于个人用工;5、如果你雇用她5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以你以你挂靠的单位的名义,从事工作和活动,你也否认用她为你和你挂靠的单位工作,那她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胜算的。
你好,没有依据。
他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起诉合法,属于劳动关系;
2、保险赔偿只能是一年;
3、已经过了时效了;
若真是确定为雇佣关系,那么您肯定不用承担任何后续责任;
但是,雇佣关系一般只发生在临时性、相对短期的劳务活动中,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此人在公司做工已经多年,甚至长达7年多,那显然已经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
一旦被定性为劳动关系,那么对方的主张将是有依据的。
不过,即便是劳动合同关系,因为是她主动辞职,她提出工龄赔偿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另外,她若主张双倍工资,也需要在一年期内提出,超出一年时间的部分,仲裁机构、法院不会支持。
当然,若真是打官司,还得取决于看对方都能提供一些什么样的材料。
必须要结合这些具体材料才好判断是否足以做出某种确定的认定
应该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与相关待遇补偿。建议及时解决为好。你与单位的挂靠关系不能够对抗第三人。
你好,实践中你们构成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但是挂靠单位问题不大
如你所述的话,对方的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从法律的规定上来分析,你们基于挂靠关系,那么她就是你挂靠单位的职工,由此要求按劳动关系来处理,由挂靠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等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至于双倍工资可能已过仲裁时效,保险索赔,已可能会不予立案。
属于劳动关系,挂靠单位需承担责任。
(劳部发〔199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做后勤杂务”实际上是做“家庭保姆”,那么才有可能不适用劳动法。她的诉求均合法。
通过你描述的情况可以认定,该女职工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女职工向单位提出的三项理赔要求也是合法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保险和计算工龄。
你要做的就是在当地找一个专长做劳动法的律师。所谓专长——至少要看到他2年内经办的30份以上的劳动案件裁判文书(不包括调解书),最好,有你所述类似案例。
从你叙述来看,是雇佣关系,支付完雇佣费用即可。
你好;1、按照你的陈述;你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你以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又雇用了工作人员为你工作,肯定对外也以单位的名义,他应该属于单位的人员;2、你们都是单位的人员,当然要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3、他不可以起诉,应该申请劳动仲裁是合法的,他的请求也合理;4、个人用工,属于雇工,不适用劳动法,你的情况不属于个人用工;5、如果你雇用她5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以你以你挂靠的单位的名义,从事工作和活动,你也否认用她为你和你挂靠的单位工作,那她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胜算的。
1、合法。如起诉,可将挂靠单位与你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你们签订的赔偿协议内部有效,对第三人无效。
2、她的要求合法。
3、法律上会按照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4、她的所有要求都必须以她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你好,对方的要求是合法的,可将挂靠单位与你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你与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对第三人无效;进入诉讼程序,裁判单位会按照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建议协商处理。
她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会受理的。如果她与单位协商不成,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的。
你好!应受《劳动法》调整。
不适用劳动法
这个问题相当的专业,网上不可能很准确回答,给你参考意见。1、你的生意性质和挂靠单位有没有联系?有没有给人感觉你是在和挂靠单位工作或一起合作的。有的话,可能可以起诉并得到认定。2、他的要求部分是合理合法的。当然他的证据可能有瑕疵。3、私人用工看用工性质,一般作为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重庆高院有规定,她和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有她起诉挂靠单位,合法
2、她要求的赔偿合法
3、没有注册企业的私人用工会被认定为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不需要遵循劳动法规。 但是在你这个案子中,你是挂靠在其他单位上,因此她和挂靠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要遵守劳动法规。
您好,她要求赔偿肯定是合法的,至于怎么处理需要具体分析。
起诉挂靠单位合理,只要事实形成劳动关系就需要缴纳五险一金,详情请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