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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和国家赔偿法大哥进(主要是河南赵作海一案)

关于刑法和国家赔偿法大哥进(主要是河南赵作海一案) 今天在新闻上看到一则消息---关于河南省某村赵作海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冤入狱达11年之久,其中有几个问题,小弟没明白,想请大哥指点。

1。在这则消息有有提到当事人当年是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服刑过程,由于当事人积极服法、表现好等减刑,先是减为无期,再由无期减为有期徒刑29年?  所以小弟想请问各位大哥,法律不是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年限是18--20年? 这里怎么是29年?

2。 公安局对证据尚未不足,在多久内,如果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一点太多,必须释放嫌疑人?(但侦查工作不能停止)在这起案件中,似乎对案发嫌疑人拘留(或者说逮捕了达4-5年,1998年逮捕,直至2003年才对被告人宣判),而拘留的最长最长时间也就30日啊?是否存在问题?

3。在国家追偿权的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法定情形,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队赔偿申请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那么在这里,赔偿的机关应该是法院(做出决定的)?那么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以及检查机关的疏忽也会要负部分赔偿责任吗?

4,如果赵作海本人不追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那么公安机关当年的办案人员是否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只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5。追究的时效问题,如果法定认为当时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罪只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假设赵作海的冤案是在被服刑10年以后翻案,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是否就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小弟最近在看书考公务员--警察专业,提问题是为了学习,不是和各位大哥强饭碗,嘿嘿,所以希望各位大哥能够帮助小弟熟悉法律知识,以顺利通过考试。再次感谢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夏天2010(浙江)
提问时间:2010-05-1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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