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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

违《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10日试行),尸检结果还具法律效力吗?

违《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10日试行),尸检结果还具法律效力吗? 死者死因不明,但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医疗事故。根据《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10日试行)第三条规定: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当天,是尸体解剖之后,才由政府人员从医院领取了死亡证明,到达解剖现场,要求死者家属火化尸体。但不知道解剖医师解剖之后是否暗自补签了死亡证明。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周华斌(四川-自贡)
提问时间:2010-05-12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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