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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的交通肇事问题

关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的交通肇事问题 今年1月9日,我母亲于恒祥大街锦艳公馆吃饭,但是正好有一婚礼,不接外客,我母亲开车离去向南行驶,在锦艳公管的门口(花池和便道中间)左转等待时,一量电动自行车飞快的撞向我母亲的左后胎,人飞起来磕后被箱当场晕过去了,据说此电动车达到40公里/的速度在行驶,(当时我母亲后车位倾斜等待过车,左车尾与便道崖之间有3.7米宽,而我母亲的车只占便道了2.6米,这是交警的图纸记载的)交警保险来之后,我们因交警说弱势群体保护法,所以我们负全部责任,事后第三天,交警调解,我们接受全部责任,并接按照交警说的,等对方康复后,保险第三者险赔付,但是对方要我们在私下给予2万元,并且在交警支队协商的时候一直是对方不知实情的“哥哥”,我母亲拒绝交付2万元钱,对方要挟要告到法院,经由交警说明,交由法院,也是按先由原告垫款,等全部结束后拿着医院开具的发票等来向保险要求赔款,所以一直等待交警通知电话,结果今日8月16日收到法院传票,但是对方在诉讼书上夸大其词,并且说是由我母亲撞伤对方,还以我们说的有第三者保险时不予理睬,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这时候我母亲应该递交什么证据材料,才能给我母亲公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uman……(河北-保定)
提问时间:2012-08-1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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