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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法的咨询

有关经济法的咨询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7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 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截至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股(每股布什为人民币1元,下同)。甲公司拟以该股本为基数,按10:4的比例配股,即配股6000万股,所募集资金的20%用于委托理财,80%用于新生产线的投资。

   (2)甲公司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3)2006年1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在任期期间因违规抛售所持甲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05年9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90%时,甲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请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回答以下4个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配股数额、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请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请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陈某、董事会秘书张某的行为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请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配股的承销方案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配股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ntz(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08-11-3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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