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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国有公司在2002年停产时,本人以办公室副主任身份作为几名留守人员之一(另有二名副经理、一工会主席,一办公室主任),在2002年公司停产时,绝大多数职工都买断了工龄,或调走到其他单位,前面那说的那三个副经理工会主席的留守,有上级公司的正式文件的认可;
    本人和另一办公室主任的留守,是由当时的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与上级公司的人事科长的沟通,说明当时公司需要本人和另一办公室主任继续留守,不能买断工龄,并得到了上级公司人事科长的同意,不过,没有上级公司同意本人继续留守的书面文件,现在,当时的我公司经理可以给我出一个书面证言,说明当时的情况,包括上级公司人事科长曾同意本人的留守。
    公司目前的状态是,还没有破产程序,但是在工商局的企业信息网站却查不到这个公司的信息。
    现在,前面说的留守的二个副经理,一人退休了,剩的一副经理、一工会主席,上级公司在给他俩开工资。
    我的问题是,公司还没有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要求上级公司给我补发2002年至今的工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u16366(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7-07-0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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