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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猥亵

猥亵 我是一名12岁的小学生。2012.8.4我同我父亲在某国际商务会馆的大厅休息室休息(此地为公共休息区)在大约冷晨4:30分的时候我感觉到脚底有点痒,眯眼一看,是一名国际商务会馆的服务生(男性)他在用手,嘴,脸等部位搓揉我的脚部和腿部,当时吓了我一跳,我正要叫人时,另一位服务生(男性)走了进来,把他叫了起来,我把他喊住。我问他你刚才在我脚底下干什么呢,他回答我在捡东西就跑了出去。。。。。。
我想问一下律师,这位男服务生够不够成猥亵罪
补充一个条件,这个大厅休息室里有两个摄像头一个在前面一个在后面,如果您确定这是一个猥亵案件,我有充足的证据。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scps1(北京-通州区)
提问时间:2012-08-0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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