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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改变成了强奸未遂

强制猥亵改变成了强奸未遂 一男的和一个认识没多久的女孩喝酒了很多洋酒,在送女孩回家的小区绿地上趴在女孩身上脱了内裤,没有发生性关系,有两保安做证人,也有路边摄像记录,女方咬得很紧。男的原来涉嫌强制猥亵关押在看守所,但后来又被改为强奸未遂,公安侦查阶段已经结束,已经将案子提交到法制科。
1,罪名的改变是否代表后果更加严重,刑期也要增加呢?
2,是否会被批捕?如果超过37天不批捕是什么情况?是否就代表有机会取保候审?
3,如果批捕的话,是检查院负责批捕吗?
4,批捕完了之后是开始量刑了吗?量刑是在检察院吗?此刻律师能起到作用吗?
5,批捕完了之后再检察院的时间是多长?多久后移交到法院?
6,强奸未遂按照法律条款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是否代表没有机会判三年以下,或者说是不是最轻的强奸未遂至少都是三年呢?
7,如果上了法庭,女方是否也要参加?女方是否也请律师?
8,在法庭判前的什么阶段可以有办法减刑呢?比如给女方经济补偿,如果女方不接受经济补偿的话该如何是好?
9, 到了监狱的话一般还可以减刑吗?减的力度有多大呢?
此男的是非常非常优秀的孩子,现在这样意外的事情发生后,他的父母悲痛欲绝,老人家就一个儿子,实在是很难支撑啊。望各位资深的律师能在百忙之中抽看帮忙回复。万分地感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iangz……(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2-07-05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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