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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各位律师,谢谢啦

跪求各位律师,谢谢啦 本人欲将名下的一套二手房(当初从开发商手里买的时候是50万,因开发商原因,至今没有办房产证,只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发票),现以100万出售给李某,因没有房产证,所以经开发商同意可以改签单(就是将本人的购房合同撤销,发票收回。然后跟买房人李某重新签订购房合同,重新出发票,发票的金额还是50万,此过程需要支付开发商一定费用。李某不用给开发商一分钱,只需要给本人100万)。本人因怕将来李某与开发商之间的任何意外或者纠纷波及到自己,所以在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中增加如下条款:
 
5、购房人(李某)将来办房本,或者因房屋与开发商或其他人发生任何纠纷,以及无故退房等,均与售房人(本人)无关。
 
请问各大律师,如果将来购房人不能办房本,或者他不想要这个房子了,想跟我要回100万,这样的条款可以保护我本人的利益吗?有法律效果吗?我知道《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禁止转让,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我们之间签订的任何字面协议都是无效的? 我怕到时候我既要还100万,房子也退了,什么都没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mjnne……(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2-08-05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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