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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公证处要求前妻老公到场

公证处要求前妻老公到场 我买的的房子后结婚,合同上写了前妻的名字,一年后离婚,离婚协议内容写3条,房子全部归我,前妻无条件配合过户我的名下,我负责还清贷款。  后来前妻也再婚了。现在需要办理公证委托过户给我,因为贷款没有还完,还清才可以过户我名下,公证处却要求前妻的爱人到场。这个房子名义上属于我和前妻的共同财产,她虽然再婚,对她现在的老公来说,应该是前妻的婚前财产吧?要求前妻的爱人到场符合法律规定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不能存在包(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2-08-03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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