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旧合同到期,新合同工作地点更改,公司只同意从08年算起补尝,是否合理?
旧合同到期,新合同工作地点更改,公司只同意从08年算起补尝,是否合理? 我是从2001年8月在公司工作到2012年7月(共11年),今年7月31日合同到期,7月26日收到公司新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的),细看发现工作地点由广州荔湾区变成广州市,我找人力资源部协商后工作地点还是不能按旧合同改回去,我就不签合同,并要求公司按1年1月补偿给我,但公司只同意从08年算起补尝,08年前的就不做补偿。公司的理由是:我属于终止合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97条:...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1.请问律师,我要求公司按1年1月,补偿11个月这样合理吗?劳动合同法那几条支持我?
2.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我在公司连续工作11年了,是否在第10年公司要和我改签无固定期合同或自动变为无故定期?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呢?(第48条)
3.如果到最后的情形是公司为了不补偿给我,按旧合同内容跟我签,经过这样折腾我不想续签,可否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不在继续覆行劳动合同...。
请律师们给予解答!
希望有广州熟悉劳动合同的律师能和我联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zsjq2……(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8-01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