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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一:我于2004年4月和A公司签定了一分一年的劳动合同,报酬分工资和年终奖金两部分,合同到期后没有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但我仍然从A公司拿工资到2006年11月14日,并获得了2006年度的年终奖金.
二:在2006年8月12日我代表A公司和香港B公司签定了一分外销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必须在2006年11月26日前可以分三批交付.10%预付款.香港B公司并于2007年2月2日志愿支付了高于16%预付款.此后由于货物价格暴涨A公司仅于2007年2月6日和2007年2月23日分别发了两次货,拒绝发余下的货物,(理由:是没有收到前两批的货款)注: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T/T 10%预付款"
本人于2006年3月30日和朋友创立了外贸销售公司C公司(注:A公司为工厂,B公司为香港外贸公司),C公司与A.B公司均有业务往来.
三:然而B公司也以A公司严重违约要求赔偿损失.并一直拖欠货款至今.
四:自我离开公司一直以来A公司多次联系我要求我追回此货款,但我均转告他们B公司的意思(必须先赔偿,然后可以全款支付).但A公司2008年9月以职务侵占罪控告本本人,且公安机关以我私人卡和C公司帐与B公司有资金往来为由已离案.(注:私人卡上的钱是来自B公司支付的佣金。C公司的钱是来自B公司的货款和合同预付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ezhim……(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08-11-27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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