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请问律师我是否能要求法院处理此事
请问律师我是否能要求法院处理此事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7月7日早上8点我在下班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被一辆拐弯的皮卡车超过并挂倒,造成我受伤住院。 7月17日交警天后通知我父亲处理此事,于是我婶婶说帮忙处理此事于是向母亲要了我的身份证,与我父亲一同去交警部门签署了赔偿协议,对方赔偿1.95万,我当时并不知道或者交警没告诉我他们走的是何种程序,是否有法律程序可走,7月24日后赔偿款已经不足医药费,后来才知道是通过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此事。
请问律师我婶婶替我办理此事不符合我的意愿我是否有权要求法院处理,自开始到结束我只在调查笔录上签署过名字,其他我均没有签字,我是否有权要求交警用法律程序重新处理此事,我目前左腿烫伤右脚骨折至7月24日仍没出院,医生说至少要2_3个月才能正常上班 此期间误工费并没有得到补偿。
还有调解协议书上写的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所有赔偿项目,有个疑问就是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修车费未得到落实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权确定费用。
下面是 协议书
博兴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协议书
博交调[2012]第178号
甲方:王XX,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博兴镇北辛安村232号。
委托代理人:李XX(王XX的姑母),女,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莱园村211号。
乙方:韩XX,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湖滨镇柳桥村柳桥路341号。
委托代理人:韩XX(韩XX的叔父),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柳桥村柳桥路188号。
上列当事人于2012年7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表示不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于2012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我委调解,
我委依法受理后立即进行调解。在调节前,我委已告知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法律效力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双方当事人认同的简要事实如下:
2012年7月7日11时许,韩xx驾驶皮卡车沿博兴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姜韩路口以北1000米处时,与同向顺行王来强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王xx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韩xx已支付王xx医疗费6000元。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韩广海赔偿甲方王来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500元,该款已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扣除已支付6000元,乙方韩广海在协议生效当日一次性付清余款13500元。乙方损失自行承担。此事故调解终结,当事人不得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协议书共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人民调解委会存档一份,肇事处理科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当事人签名:李XX(手印)
乙方当事人签名:韩XX(叔父)
其他见证人签名:(空)
主持人民调解员:郭xx
人民调解员:刘xx
博兴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并有盖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ybang(山东-滨州)
提问时间:2012-07-24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