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请求处理罗甲与罗乙宅基地相邻纠纷
请求处理罗甲与罗乙宅基地相邻纠纷 2010年3月5日A镇b村4组村民罗甲在自家原有的基脚上进行建房,其邻居仙江村2组村民罗乙当即找到罗甲进行劝阻,因罗乙与罗甲房之间有一块约42平方米的梯形空坪,现罗甲建房在与罗乙相隔的空坪这一面留有门窗,罗乙认为该块空坪地为自家所有,自己以后还有在该地建杂房,罗甲在空坪这面留门窗,想进行出入和采光是不允许的,为避免罗甲在该地建房建成后双方产生更大的纠纷,罗乙一方面在与罗甲房相靠空坪处靠墙下基脚,另一方面将此事以报告形式告知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在接到罗乙的报告后,对此事非常重视,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现场实地勘测,情况大致如下:
一、罗乙提供了1998年县国土局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公路局的公路两侧建房审批表。土地使用证上四至是:东距罗1房贰米,南距罗2房贰米,西距公路边缘陆米,北与罗甲房靠墙;土地使用证上示意图为北至南长9米,东至西长16米,审批面积为144平方米,已建房面积为126平方米;而公路局审批表示意图则为北至南长16米,东至西长9米,罗乙要求按公路局的示意图现场四至界限才正确。
二、罗甲只能提供A乡政府和村集体80年代对现有宅基地的收费票据;据村民和村干部反映该地基脚确属80年代初期就已放样建成,由于罗甲长期在外打工,土地详查时没有及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为了不让双方纠纷矛盾扩大,A镇司法所也参与了此事的调解,本着团结、和睦共处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下了调处意见书,建议罗甲与罗乙之间空坪为公共部分,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堵死和建房,必须保证通风、采光、通行、排水等,罗甲一次性补偿罗乙靠墙之间空坪经济损失2000元;村干部还有罗乙的亲属也多次做罗乙的工作,让其接受此调处意见,要不然补偿方面提高一些也可以。但罗乙不能接受,坚决认为空坪为自己所有,罗甲建房他没有干涉,但不能留门窗。
按照罗乙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公路局的审批表,国土资源所现场对四至界限进行了测量,如按土地使用证上示意图,将导致东至西长16米,在西面离公路边缘6米后,东面相邻的罗1房的界限就达不到2米,按公路局审批表示意图,东至西长9米,界限将与现场完全吻合,由此可见,当时工作人员疏忽把使用证上的示意图方向弄错了。
目前,国土资源所已责令双方当事人暂行停工,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图纸的错误引起了这场纠纷,国土资源所还有当地政府和村里都想调解这场纠纷,要么罗甲靠罗乙这面不留门、窗;要么罗乙不要靠罗知元房空坪处建房,或留些余地让其采光、出入;但双方当事人都不接受;这样的问题怎么处理,有关法律专家能提供援助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疯爱醉(湖南-郴州)
提问时间:2010-04-17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