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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计算补偿金时应合并计算年限,请问一开始与单位签了合同后来单位又通过派遣公司把我们托管了但都是在同一单位工作适用于本条规定吗?本条第一项“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这里“原工作场所”我们单位中途迁新址还算原工作场所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何事秋风悲画扇?(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7-05-2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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