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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MY市区看中一层房产,此房性质属于城镇〈村改居〉土地使用证出让年限50年,户主是个人名字
本人在MY市区看中一层房产,此房性质属于城镇〈村改居〉土地使用证出让年限50年,户主是个人名字 本人在MY市区看中一层房产,此房性质属于城镇〈村改居〉土地使用证出让年限50年,户主是个人名字。一共修了6层,每层都出售给其他人了,没有办到证,2012年当时他们以共同出资修建的形式签定了协议产权分割。协议内容上约定2年内办理好产权分割办理产权证,协议内容也只是通过公证处公证了没能办到产权面积分割以及产权证。现在之前购买3楼部分面积的人想把她买的转卖给我。 请问这样的房子可以买吗?能通过公证得到保障吗? 请问公证了有什么样的保障?〈比如说: 1、对方反悔了,我拿不到房子的情况下我主张要回已支付的购房款和他的违约责任吗。 2、如果政府拆迁对方不履约支付属于我的补偿。我能主张对方违约责任和我的购房款吗,这以上的条款会有保障吗?〉 如果〈土地使用证所有人〉户主出售此房产或是被子女继承,那么我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吗? 〈如果房产被继承对方子女不认可这个协议及公证,我可以主张要回购房款和对方的违约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四川-绵阳)
提问时间:2017-05-12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