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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调解结案后,再索赔的法律依据?

调解结案后,再索赔的法律依据? 80多岁老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一、二审均判对方赔偿老人5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对方按照法院判决的标准,支付了5年的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我的问题:目前5年已过,老人仍然健在,我还能不能再要求对方再支付一定年限的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当初是由法院判决那没问题,但是这个案子是经法院调解结的案,就不知道再要求赔偿是否合理,有何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nsw(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2-07-1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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