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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故亡后希望原单位能给予配偶生活保障

丈夫故亡后希望原单位能给予配偶生活保障 我丈夫当年因三级工伤休病在家,当时他工作的单位在铁一局,后于2004年病故,单位给的埋葬费是800元,养老金等退了二千多元,总共不到三千元。当时我的年龄不到55岁,单位人事说配偶不到55岁不给于任何补贴和养老生活保障,听人家说应该给配偶每月生活保障金,目前已经接近10年过去了,现在能不能再追要回给配偶今后的生活保障?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尚踏星(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2-07-12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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